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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承诺在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方面,会完全符合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公认标准。为此,我们会确保本公司职员遵守最严格的保安及保密标准。
  2. 本公司持有客户资料的类别主要为客户之身分证明和联络资料,阁下提供的个人资料可包括阁下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身份证号码及在地产代理协议、临时买卖合约及租约内的个人资料〔以下称“客户资料”〕。本公司向阁下收集的客户资料主要用於就阁下委任/将委任本公司作为出售/购买/租赁(视乎何种情况而定) 的物业/某些物业的代理而进行与该出售/购买/租赁有关的地产代理工作,行政和内部纪录用途,亦可能用作以下用途:
    1. 本公司任何日常业务运作(包括在有需要时披露予专业顾问、监管机构、政府部门、法院、执法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机构,及为追收你逾期仍未支付的佣金或其他费用转移予我们聘用的律师和法院);
    2. 本公司日后向阁下宣传、介绍或推广本公司地产代理及其他服务,包括直接促销其他地产产品或楼盘,及发送市场上可供销售或租赁的物业的宣传资料;及
    3. 阁下同意的其他用途。

    当本公司收到阁下希望我们终止使用阁下的客户资料作促销、宣传、介绍或推广用途的通知,即会停止使用阁下的客户资料作有关用途。除以上所述外,未经阁下的订明同意,本公司不会使用阁下的客户资料作任何其他用途,除非有关使用为法律所规定。

  3. 客户可查悉本公司对於客户资料的政策和实务及获知本公司持有关於其个人资料之类别。
  4. 除非客户自愿同意,否则本公司不会将客户资料披露予另一地产代理公司,转移给本公司之母公司及/或有联系之公司作推广业务或生意之用,或将该等资料用作私人用途。
  5. 除非已事先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不会将客户资料售予或转移给第三者以获取金钱上或类同或其他的利益。
  6. 除非本公司已取得客户的明确同意,向客户介绍其他服务例如法律及按揭服务时,本公司不会把客户资料转移给服务提供者。
  7. 在首次使用客户资料作直接促销时,本公司将告知客户,他可要求资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如客户作此要求,资料使用者将停止如此使用有关资料。本公司将备存一份列有已选择拒绝再收到任何促销服务的人士的名单。
  8.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将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 及其附属法例,地产代理监管局不时发出的指引,或就有关个人资料或载有有关个人资料的文件适用的法例及规例保留。根据地产代理监管局发出的执业通告编号08-05(CR),本公司会保留地产代理协议、睇楼纸或类似的协议五年,由签订临时买卖合约起计。根据《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本公司会备存 (i) 所有住宅物业放盘的纪录,及所有就住宅物业订立的地产代理协议的文本,自收到有关放盘或订立有关地产代理协议(视属何情况而定) 起计为期三年;及 (ii) 就收取的任何款项向客户发出的收据副本及将有关款项存入《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所指的认可机构开立的信托户口的存款收据副本,在有关收据发出后,将有关收据的副本保留三年。另外,本公司亦会依据《税务条例》(第112章) 第51C条,将该条所指的纪录保留七年,纪录包括(a)纪录收入及付款,或入息及开支的帐簿;及(b)凭单、银行结单、发票、收据及用以核实(a)段所指帐簿内的记项所需的其他文件。保留期届满之后资料将会被删除及不会再被使用。
  9. 载有客户资料的文件将存放在安全稳妥的地方,以防资料遗失或被未获授权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使用。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限於由需要使用该等资料作上述第2段的用途,并且在适当处理该等资料及遵守保密规定方面曾接受训练的员工查阅。
  10. 客户有权查询本公司是否持有客户的个人资料及查阅其本人的客户资料。客户有权要求本公司更正其个人不正确的客户资料。(本公司可就处理任何 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所有关於客户资料之查询、查阅或改正资料,或关於客户资料之任何要求,可致函本公司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地址:九龙观塘开源道49号创贸广场25楼2508室 / 电话: 2418 2028 / 电邮地址: dpo@kaishing-rea.com.hk ] 提出有关要求 (查阅资料:请使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有关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